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只能制定法律、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五)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