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