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