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