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九条已废止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