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超出其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