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生态公益林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实行养护管理社会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