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及机动车驾驶人登记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人应当于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原登记机关。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