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车行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非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车辆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未主动让行的,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非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