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交通、环保、安监、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