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根据道路交通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出机动车总量调控、区域限行、使用频率限制等治理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