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七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时限限制。法规性决定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