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贯彻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本市预算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经济建设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情况;

(六)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对外贸易的重要情况;

(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情况;

(九)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情况;

(十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事业等发展情况;

(十二)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工作的情况;

(十三)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土地利用基本国策的情况;

(十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六)特大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突发性、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七)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方面的工作情况;

(十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有关重要情况;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市人大代表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重大案件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规性决定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