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责任。法规性决定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