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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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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效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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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