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