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