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当口罩出现脏污、损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换。

在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