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等)、废玻璃等。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废弃机动车船、车用动力电池等物品的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