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