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