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