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

(二)以人为本、节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

在建筑全寿命期内,应当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降低碳排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