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