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执勤任务的消防车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承担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因避让执勤消防车、消防艇而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