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经营、使用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七)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等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各类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后续消防安全培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