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