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统筹协调,施工单位直接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