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