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养老服务、托幼服务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职业的培训指导和市场培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