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开发人力资源服务软件、数据模型等产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