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开发人力资源服务软件、数据模型等产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