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土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