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