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二十六条有效对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应当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