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组织引导实施绿色生态建设,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观光等公共守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品牌推广、形象策划和对外宣传;

(七)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名胜资源和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和利用;

(九)支持风景名胜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健康养生等相关产业,促进增收致富;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