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建立由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统筹解决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