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