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知识产权人才。

本市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扩大知识产权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对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司法、公共服务、科技创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知识产权人才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