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商务等部门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程,评估商标发展状况,引导市场主体培育商标品牌。

知识产权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相关组织、企业完善技术标准、检验检测和质量体系,支持其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方式保护地理标志。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