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商务等部门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程,评估商标发展状况,引导市场主体培育商标品牌。知识产权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相关组织、企业完善技术标准、检验检测和质量体系,支持其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方式保护地理标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