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社会共治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制度。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政府采购、申请政府资金、参评政府奖项等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产品、服务或者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约定违反相应承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