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对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