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

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迁移。其原缴费年限,迁入地应当予以承认。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其余额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转移,也不予退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