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依照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