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通信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工作,指导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