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