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防控要求,加强列车、车站等场所的通风、清洁、消毒和卫生防护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防护措施。

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由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疫,并及时通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请求的,应当给予协助与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重点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检测点和隔离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