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政府设立或者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相应的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