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慢性病管理服务,为行动不便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远程医疗、转诊预约等服务,家庭医生名单应当向村(社区)公布并及时更新;

(三)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

(四)与有需要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五)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社区用药、医保报销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利。上门诊疗、护理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