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四)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数据;

(五)制作、发布、复制、传播违法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