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的;(二)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公共数据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