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的;

(二)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公共数据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