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信息化项目统一规划、统筹管理、集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